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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婚外情取证: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行使哪些条件-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30nbsp; 点击量:184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行使哪些条件?
摘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而提出的。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可以行使哪些条件呢?下面由小编宁波市私家侦探为您详细介绍。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宁波调查取证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民法典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民法典》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什么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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