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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侦探取证:家庭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30nbsp;  点击量:179

家庭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都会产生纠纷,一般来说都是有相应诉讼时效的,那么家庭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诉宁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家庭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  如果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分割,没有诉讼时效的要求。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再次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般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侵害之时开始两年内提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侵犯,应当属于一般民事权利受到侵犯,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应当与一般民事权利采取的保护措施相同,即应该适用一般民事侵权之诉关于两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分割共有财产案由怎么确定  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在坚持以法律关系的性质来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民诉法理论“诉”的分类里的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如“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系确认之诉,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诉讼,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所争议的出资权益。  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自定“欠款纠纷”作为案由,这是准确的,也是不严谨的。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宁波调查取证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如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应以主法律关系即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  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  第一,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第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尊重当事人意愿。这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尤其是一方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时,自不应加以禁止。  第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二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第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贪污、受贿、盗窃等非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夫妻因从事生产、经营等与他人有财产共有关系的,离婚时应先分出属于夫妻的份额,然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诉宁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离婚时没分割的则随时可以分割,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诉宁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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